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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热门!串通涨价,罚款4.51亿元!

时间:2022-07-10 05:50:49       来源:华尔街见闻

据市场监管总局官方微信“市说新语”消息,近日,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陕西省水泥协会及十三家水泥企业实施垄断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资料图)

通报指出,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坚决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加强反垄断的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以公正监管保障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陕西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陕西13家水泥企业“串通”涨价 被处罚款共计4.51亿元

据“市说新语”通报显示,近日,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指导下,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反垄断法》,对陕西省水泥协会组织尧柏特种水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金隅冀东水泥经贸有限公司冀东海德堡(泾阳)水泥有限公司冀东海德堡(扶风)水泥有限公司陕西声威建材集团有限公司铜川声威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生态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礼泉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乾县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铜川凤凰建材有限公司宝鸡市众喜金陵河水泥有限公司宝鸡众喜凤凰山水泥有限公司千阳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十三家水泥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共处罚款约4.51亿元。

同时,向当事人发出《行政指导书》,从“认真学习反垄断监管政策、全面规范自身竞争行为、完善内部竞争合规制度、维护行业良好竞争秩序”等四个方面提出12条行政指导意见,为当事人依法合规经营提供明确指引,并要求其严格对照《反垄断法》进行全面整改,实现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2019年7月,根据举报,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陕西省水泥协会及涉案水泥企业正式立案调查。期间,依法进行了现场调查并询问调查相关人员,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获取大量证据材料;对水泥行业上下游相关企业广泛开展调查取证;多次听取当事人陈述意见,保障其合法权利。

经查,2017年7月至2019年3月,涉案水泥企业在陕西省水泥协会组织或自发组织的行业会议、聚会、微信聊天等活动中,多次商议水泥产品的销售价格并达成一致,随后在统一时间实施了相同或相近幅度的涨价行为。调查表明,上述违法行为排除、限制了陕西省关中地区水泥市场的竞争,破坏建材行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涉案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规定,陕西省水泥协会上述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六条“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的规定。

产能过剩却频繁涨价:时间一致、涨幅一致、步调一致

据华商报此前报道,2017年初,西安多家商砼(tóng,混凝土)企业反映陕西水泥企业联合涨价,导致建筑原材料价格飞涨。

西安一家预拌混凝土企业负责人介绍,从2016年10月起,陕西陆续有水泥企业开始涨价,几乎垄断陕西整个水泥市场的5家企业及其控制收购的水泥企业,捆绑在一起对市场价格进行控制。同时间点、同涨幅上调水泥价格,如不在涨价函上签字确认,将被停止水泥供应,继而引发了预拌混凝土其他原材料(如粉煤灰、矿粉等)的涨价。

2019年5月17日,陕西省水泥协会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陕西现有大型全能型水泥企业12家,年产能为9000万吨。产能过剩,其中关中地区产能过剩高达50%。

然而,与华商报记者拿到的资料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时间一致、涨幅一致、步调一致,就像是“商量”好了一样,从2017年3月7日至2018年11月9日,陕西多家水泥企业同时涨价达13次。

2019年4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发布《关于召开建材领域垄断行为告诫会的通知》,针对建材领域垄断行为召开建材领域垄断行为告诫会,点名要求大型水泥企业到场参会,会后要求各省水泥协会进行自查。

2019年5月23日,记者将相关材料及线索正式向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该局高度重视,成立专案组调查核实此事,2019年7月,该局对陕西省水泥协会及涉案水泥企业正式立案调查。

涉事企业和协会辩解称:是多年来低价运行的报复性反弹

据21世纪经济报道,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水泥作为一种建筑材料,与其它建筑材料不具有紧密的替代关系,因此水泥可以构成独立的商品市场;而水泥受运输成本等因素限制,一般运输距离为150公里左右,超出运输范围后,产品将不具备经济性,受地理区域限制。

本次涉案的13家水泥销售企业,销售区域主要分布在陕西关中地区的西安、宝鸡、咸阳、铜川和渭南等5市,上述关中地区构成独立的水泥相关市场。

行政处罚书中披露,多家企业和协会都为联合涨价一事进行辩解称,2016年之后关中地区水泥价格高位运行,是多年来价格走低的报复性反弹,同时水泥价格高位运行受国家环保政策、原燃材料成本上升以及周边省份水泥需求等影响。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上述解释不能成为合法理由,持续低价、环保政策、成本上升、周边影响等是水泥企业调价考虑因素,但不能成为垄断行为的正当理由,水泥价格频繁调整价格并不违法,但企业应当独立决策调整,不应多次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商议沟通,并统一实施上调价格的行为。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案企业处以2018年销售额2%-3%不等的罚款,多家企业被罚金额在1000万元-4000万元之间,尧柏特种水泥被罚金额达到1.72亿元,成为当中金额最大的一笔罚款。

本文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ID:nbdnews),原文标题:《串通涨价,罚款4.51亿元!》

关键词: 建筑材料